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

发布时间:2018-12-03

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   

6月2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透露,将把大型阳光私募和私募股权基金纳入正在修订的基金法,并表示该修订法案已向地方人大财经委和中央十几个部委征求意见,即将提交人大财经委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就会提交国务院正式征求意见。    

吴晓灵主要表达了如下三方面的观点:  
1、未上市股权也算“证券”    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界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核准。这就证明还有未公开发行证券,因而不能认为未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权凭证不属于证券范畴。    
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的范围也包括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基金,这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大调整。   
2、对公募和私募应区别监管    金融立法是为了规范某类金融行为,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活动应遵循同样的行为准则。但是,对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应该实行有区别的监管。按法律关系和行为准则立法、按行为的社会效应进行有区别的监管是本次修法的理念体现。

3、部分基金不是市场纳税主体    

吴晓灵特别指出,无论是有着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制的基金,都不从事实体活动,只是资金的集合,都不应成为市场纳税主体。这两类基金既不必进行企业登记,也不能适用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也不是市场纳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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