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需要哪些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8-12-03

答: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的条件有下列情况下,税务局局长将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1.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2.公司将不会开始/重新营业;

3.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

4.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

5.公司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已发出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公司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但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

6.公司没有尚未回覆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

7.公司的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        

该公司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条件,将不会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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